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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控

食品卫生督查制度

发布人: 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12-01-25 浏览次数:

食品卫生督查制度

1.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,学校公共卫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、校医院定期对学校各食堂、餐饮店及食品超市等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,并督促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,发现问题及时反馈,督促改正,并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反馈工作。

2.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、个人卫生、食物中毒预防等知识宣传,通过网络、板报、媒体等多种形式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。

3.定期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、个人卫生、食品营养及预防食物中毒的教育培训。

4.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,应立即通知食堂停止销售可疑食品,及时向学校“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”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,并将病人的呕吐物、排泻物、可疑食品等标本采集留验,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工作,病情危重者及时转上级医院救治。

5.校医院等有关部门要协助疾控中心对发生中毒事故的场所、时间、中毒人员、可疑食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,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,逐项填写食物中毒情况调查登记表。

6.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要层层负责,责任到人。按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定期督促检查,及时反馈总结上报检查的有关情况。

7.对于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,由于敷衍了事、玩忽职守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,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。对于发现严重食物质量隐患,不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实情,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